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盐城市商业协会。
第二条 盐城市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指在盐城市境内的经销商企业和经营者个人自愿结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起到联系政府和管理经营者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爱国、敬业、守法为宗旨,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盐城市商业流通行业办实事,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好事,为盐城市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盐城”的目标作贡献。
党的建设: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相关的规章。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新洋路58号11幢(亭湖都市工业园11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提出盐城商业行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举办盐城市商业供销行业的信息交流活动,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合作。
(三)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
(四)创办刊物、利用互联网等媒体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管理会员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当地政府和有关经济管理、执法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经商提供帮助。
(六)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按照联强扶弱,团结协作的精神,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七)团结供销商,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拓宽经营渠道。
(八)积极协助盐城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当地经济加快发展作出努力。
(九)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1、拥护本团体《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在盐城市有一定影响从事商业供销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4、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企事业单位;5、经济理论工作者、文化传播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关人士。6、承认本团体章程,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3、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4、向本团体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的协调;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特殊会员除外);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纳的会费不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监事、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及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会支出超出一万元的支出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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